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余文华 张树茂 | 发布时间: 2024-01-02 | 9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2023年1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的发布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天津市对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出台了系列新规定,例如:《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等,本次,为了更加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人民政府结合市的具体情况印发《通知》,对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各种方式的具体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2.通知》的主要内容

其一,《通知》明确了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依据,以及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市规划资源部门、区规划资源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原则管理职责,及有偿方式使用的原则。

其二《通知》明确了土地出让的类型、程序和要求、审批权限、土地出让金构成及比例,补缴出让金方法、出让计划制定、基准地价制定方法等事宜。将出让划分为新供地的公开出让、新供地的协议出让、原有划拨转协议出让、新供地其他情形出让、已出让补缴出让金等类型,内容上更加清晰完整。对每种出让类型,明确了适用范围。对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作出了规定。

其三,《通知》首先明确了本市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对于以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进行出让的,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应当以公开出让的方式流转。除此以外,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流转:(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2)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但相关文件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但相关文件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4)出让非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5)其他情形。

其四《通知》明确了新供地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的,以及改制后划拨转为作价出资(入股)的适用情形,以及审批程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规定,明确了出资人职责。

五,明确了供后监管的责任,以及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其他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当实行共同监管。第二十九条到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无偿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明确了收回土地补偿的标准。

3.通知》发布的意义

《通知》的发布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政策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是结合我市基本情况出台的关于建设用地有偿使各项要求的重要规定,对于我市建设用地有序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