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2014年7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了《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4)67号,以下简称“《细则》”),对天津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防工程的使用与管理
1. 人防工程的使用
《细则》规定,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工程使用费的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细则》规定,天津市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本《细则》维护管理范围。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中:
(1)主管部门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2)具体实施主体为:各类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投资、使用或者受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且人防工程应当与该项目的地面主体建筑作为整体,由项目管理服务单位统一实施维护管理。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标准与重点规范的行为
1.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标准
《细则》规定,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2)通风、给排水、供电、采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3)工程无渗漏,使用空间整洁;
(4)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5)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6)工程平战转换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有专门地点存放并保持状态良好;
(7)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8)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2.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中应重点规范的行为
《细则》规定,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过程中,应重点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行为:
(1)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以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架设各种线路、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附近爆破、打桩和在工程顶部堆料。因城市统一规划和基本建设无法避开,确需埋设和修建时,建设单位应当约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组织论证,制定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且不降低其防护效能;
(2)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雨水、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3)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4)人防工程内部装修,禁止使用易燃材料;禁止采用明火照明;电气设备安装应当按照防潮、防爆的要求,保障运行安全可靠,并符合电力部门的规定。
三、人防工程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
1. 人防工程的使用:使用事前备案
《细则》规定,凡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前向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填写《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事前备案表》,领取《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书》
2. 人防工程投资人变动:人防工程的移交与备案
《细则》规定,人防工程投资人变动备案时,交接单位应当办理人防工程移交手续,有关人防工程档案应当造册移交。有关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主持交接工作,并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 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如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申请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改造申请书、改造设计方案和相关设计图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人防工程拆除:拆除批准与补建批准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因城市建设规划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由工程所在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且申请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提供项目立项、规划文件,拟拆除人防工程平面图、剖面图,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补偿方案。
补建人防工程,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提出修建人防工程意见书:
(1)项目立项核准或者备案建设规划文件;
(2)地面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建设用地内现有人防工程情况资料。
修建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修建人防工程意见书进行设计,并持防护设计文件,报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完毕。
四、有效期与违法责任
1. 有效期
《细则》明确规定,《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违法责任
《细则》明确规定了单位及个人违反《细则》,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未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对蓄意破坏人防工程,泄露人防工程秘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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