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014年8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并加重了上述情形的处罚后果。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明确内容如下:
1. 八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违法发包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中,如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2. 七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转包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中,如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3. 八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违法分包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中,如施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属于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 八种情形将被认定为挂靠
《办法》明确,以下八种情形属于挂靠情形: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5. 明确、加重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法律后果
《办法》明确,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的,应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
如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的,除依据上述规定承担法律后果外,《办法》还增加了如下法律责任:
(1)违法发包的将可能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2)限制参加招投标及承揽新工程活动
《办法》明确,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3)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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