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外商投资领域的29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对《决定》解读如下:
1. 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要求,取消外商投资领域的相关限制
2013年年底,我国启动了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改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货币出资比例及验资程序等要求,进一步简化了工商注册制度。
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颁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外商投资领域原则性落实了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要求,规定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及出资期限等要求。但由于《通知》没有罗列存在该等限制或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应的具体条款,导致实践中部分已被取消的限制或要求仍继续执行,给外商投资造成障碍。
《决定》在《通知》的基础上明确罗列了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的全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应的具体条款,确定了外商投资领域进行注册登记制改革的范围及内容,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及验资程序等限制性要求。
2. 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限制
《决定》在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要求之外,还进一步放宽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其他相关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决定》将外资投资性公司的公司形式由有限公司扩宽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决定》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时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规模要求;
《决定》取消了外资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在报证监会批准前须先取得商务部原则批复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