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rising | 作者:陈媚、马强 | 发布时间: 2015-11-27 | 1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的出台明确了个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1.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不同类别应提交的材料

2.1 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2 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3 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4 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