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的亮点解读如下:
1.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多项分红激励方式
《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前述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2. 《办法》明确各类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比例
《办法》明确,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3. 《办法》明确对激励方案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在进行激励时 ,应当制定激励方案,前述方案由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负责拟定。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另外,审核单位在就激励方案进行审核时,必要的,应当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