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颖 吴棋棋 | 发布时间: 2016-03-31 | 197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发布标志着税务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清理工作告一段落。《公告》缘何发布?《公告》保留了哪些行政许可?《公告》对于税务机关与一般企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对《公告》解读如下:

1. 《公告》发布的背景—税务行政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要求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印发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以明确六项经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该公告公布了税务机关尚存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然而随着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税务机关积极响应前述文件,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截至当前,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就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以明确剩余行政许可事项。

2. 《公告》的主要内容—确认7项行政许可

《公告》确认的7项行政许可分别为: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其中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与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系原有行政许可,《公告》予以保留,而其他5项则是自税务机关原有行政审批事项中转化而来。

《公告》在确认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14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并设置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列明了7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3. 《公告》的创新-突出简政放权

《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相比,除在引言部分突出简政放权的行政审批改革背景之外,更在程序与实质上践行了简政放权的要求。

《公告》融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规定,以“一个窗口”、网上受理、承诺办理时限、编制服务指南等方式便利纳税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如对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进行了细化更新并重新设计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增加了条件、数量、有效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公告》同时提出要结合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