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张颖 惠希芳 | 发布时间: 2016-06-03 | 176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5月18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通知》的有效期为两年。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的背景

为什么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会显著地降低企业成本,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老龄化社会进程加快,失业人员不断增加,需要考虑社保基金对养老、失业基金等支付能力。

2.《通知》明确规定,降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意见》明确规定,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较大的人工成本的优势,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逐渐加大,企业人工成本一定程度上急剧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成本竞争力下降。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出台后,对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 《通知》明确规定,降低我市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通知》明确规定,我市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但我市的前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员工现有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降低。《通知》的前述规定将保障失业人员现有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水平不变,同时方便用人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