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2022年1月4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对《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1.《通知》发布背景—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明确规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明确制度依据。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天津市人社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
2.《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明确专用账户开立及监管
其一,《实施细则》明确了设立专用账户的项目范围。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设立专项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其二,《实施细则》明确了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程序。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按照相关流程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其三,《实施细则》进一步对人工费用的拨付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其四,《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的相关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同时应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总包单位应当按时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
其五,《实施细则》要求统筹建设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首先,控预警平台与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其次,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其六,《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应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3.《实施细则》发布的意义—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加强行业监管
《实施细则》对专用账户的管理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对于加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日常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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