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来源: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 作者:冀笑琰 王沁雪 | 发布时间: 2022-02-27 | 2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202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1.《解释》发布的背景-执行难问题有所缓解,更加注重执行权利保障

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采取违法、错误执行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指导精神,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力度,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但随之而生的是执行过程中一些不合法、不规范的操作导致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利益受损。本着“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为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解释》。

2.《解释》的主要内容-明确涉执行司法赔偿适用范围、赔偿程序及损害赔偿范围

其一,《解释》明确了涉执行司法赔偿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申请赔偿的,适用《解释》同时,《解释》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11种错误执行行为,如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等。

,《解释》明确了执行赔偿案件的程序及受理条件。《解释明确,具有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已被依法撤销,或者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的;被执行的财产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的;自立案执行之日起超过五年,且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申请赔偿的其他情形之一,且无法在相关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外,受害人申请错误执行赔偿,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终结前提出的不予受理。受害人在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审查期间就相关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驳回。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受害人申请赔偿的,应当作为错误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审查。

,《解释》明确关于“不认定错误执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民事司法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6种情形,未区分是否构成错误执行,《解释》明确了执行依据或者基本事实嗣后改变的情形不属于错误执行。相较《民事司法赔偿解释》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解释》补充规定了“执行措施系根据依法提供的担保而采取或者解除”和“评估或者拍卖机构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两种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同时,《解释》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因保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保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未尽监管职责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发生、扩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据赔偿决定向保管人或者第三人追偿。

,《解释》调整损害赔偿的范围错误执行造成的受害人利息、租金等列入直接损失。明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范围,包括必要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明确错误执行侵犯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以债权标的额为限。债权受让人申请赔偿的,赔偿范围以其受让债权时支付的对价为限。

3.《解释》发布的意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解释》立足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涉执行司法赔偿的范围、受理条件及赔偿范围,着力解决长期困扰司法赔偿审判的难点、堵点问题,人民法院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降低执行错误率影响深远。同时《解释》的出台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