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解读
来源: | 作者:吴棋棋 马东博 | 发布时间: 2017-03-30 | 1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解读

2017年3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指导我市下一步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解决此前工作中发生的疑难问题。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1. 规定发布的背景-适应房屋征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我国房屋拆迁制度改革为房屋征收制度但前述文件发布时在全国范围内尚无房屋征收实践操作经验,故2011年6月1日我市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以适应房屋征收制度改革。

此后我市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平稳,积累了大量的操作经验,为制定《规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2016年我市在参照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广州市等外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规定》并于2016年11月11日第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2. 规定的主要内容-适应天津市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规定》主要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天津市的贯彻落实进行规定,由于天津市既具有全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共性,又因历史原因而形成了公租房等特别清醒,故《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其一,关于房屋征收部门方面。《规定》细化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权限和程序,明确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机关,同时要求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公告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其中旧城区改建(含棚户区改造)采用征询方式签订附条件生效(不低于8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可谓全新的制度设计。

其二,关于征收补偿方面。《规定》明确了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方式、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房方法、过渡方式和期限、签约期限等内容,其中停产停业损失一般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且针对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对于过渡期限的延长则采取了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其三,关于公租房方面。公租房在天津市大量存在导致无法仅仅向被征收人分配征收补偿,此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便要求对直管公产房的征收进行补偿,而本次《规定》则明确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主要由承租人享有,其中住宅房屋由承租人享有95%的补偿,非住宅房屋由承租人享有80%的补偿,兼顾了承租人与公有房屋产权人的利益。

3. 《规定》落地实施的意义-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规定》的发布与落地实施将弥补我市部分特殊情况无法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空白,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便无法适应我市普遍存在的公有住房,也与公有住房作为一种住房分配方式的初衷不符,而《规定》针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且基本赋予了公有住房承租人与一般房屋所有权人平等的权利。

《规定》的落地实施在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同时,也针对我市此前房屋征收工作中所遭遇的种种问题,如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夸大停产停业损失、无法就房屋评估机构达成一致意见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将有利于提高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效率。

《规定》对于房屋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征收决定作出、征收补偿实施四个环节均坚持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同时每个环节均设置了提出异议、征求意见、行政复议等监督方式,将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