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正式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自《规定》施行之日同时废止,现对《规定》解读如下:
1. 《规定》发布的背景-适应国家放开民间投资项目招标制度改革的需要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三类。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应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却将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大幅扩充,除市政工程外,商品住宅、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也包括在内,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也取消了“大型”的前提条件,实质上已经将绝大部分工程项目放入应当招标的范围,此外,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数额一般均高于3000万元,对于项目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则勘察、设计、监理、货物等单项必须招标的规定实质上已经又导致数额规定失去意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限制了工程建设单位选择承包方的自主权,国家及各级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出台了相应文件。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即已明确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有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的改革,各地政府云集响应,如天津市即已发布《开展民间投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他地区如北京、上海等也已出台相关文件。
在简政放权与促进建筑业发展改革的大背景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修订已刻不容缓,发改委综合各方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最终发布了《规定》。
2. 《规定》的主要内容-减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并收回地方自主规定的权力
《规定》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大幅减少,主要体现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认定、招标项目限额、公用事业项目与基础设施项目认定三个方面。《规定》增加了使用预算资金项目的招标门槛,即使用预算资金超过200万且占比超过10%,同时将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的范围由“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改为“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规定》对于招标项目限额提高为原来的二倍,且删除项目总投资额的要求并明确可以合并进行的采购应当合并计算合同金额以禁止拆分采购规避招标;此外,《规定》对于公用事业项目与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认定并未规定具体的范围,而是采用了“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表述并规定由发改委会同有关国家部分进行规定。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招标范围的自主规定权,并要求不得缩小必须招标的范围,实质上是授予了地方政府进一步扩大必须招标范围的权利,如天津市此前即规定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为必须招标的标准。《规定》本次删除了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3. 《规定》的意义篇-在巩固现有工程招标制度改革成果的同时为下一步改革明确方向
《规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认定、招标项目限额扩大等方面的规定,实现了现阶段缩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既定改革目标,而公用事业项目与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由于争议过大,《规定》采取了延后解决并明确“确有必要、严格限定”原则的处理方式,下一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可能进一步缩小。
对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而言,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承包方的权利将通过《规定》得到保障,《规定》的发布实施与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招标制度改革遥相呼应,我国建设工程招标制度的改革仍处于进行时而非完成时,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仍需各方主体加以关注与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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