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于官网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附全文,《规范》对当前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难点、疑点问题逐一加以梳理并形成了解决方案,可谓我国当代工程造价鉴定的“百科全书”,其对于造价鉴定方法与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也有利于造价鉴定回归专业技术服务的本源。
1. 《规范》解读之原则篇-理顺工程造价鉴定与案件审理的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由当事人申请鉴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鉴定,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标的额巨大、案情复杂及专业性强等特点,工程造价鉴定成为左右案件审理结果的重要因素。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与法律适用方面,而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如何认定、造价鉴定意见是否准确合理等问题缺乏统一明确的审查标准,广大当事人及法官对于造价鉴定的范围、方式与结果等尚不具有专业的识别能力,导致工程造价鉴定成为实质上影响重大却难以细致审查的一大难题。
《规范》的内容重在法律法规与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以专业角度提出了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即明确工程造价鉴定是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面对案件审理与专业鉴定的边界,《规范》提出了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的处理方式,对于有争议的事实鉴定机构仅提出造价专业的意见甚至多种可供选择的意见而非直接进行认定,从而确立了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也将案件审理回归由司法机关裁决的本源而非以鉴定意见代替司法机关进行事实认定。
2. 《规范》解读之方法篇-以固定价合同解除鉴定为例
由于《规范》共分7章和17个目录,其中的鉴定方法囊括了合同争议、证据欠缺、计量争议、计价争议、工程索赔、费用索赔、工程签证、合同解除等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疑难问题,内容繁多恐无法在本次解读中逐一进行列举,故本次仅以固定价合同解除鉴定为例进行解读,其他鉴定方法可由诸位读者参阅《规范》原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将不予支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该规定仅可解决工程已全部完工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无法解决在工程尚未完工而合同已经解除情形下如何结算的问题,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确定已完工程的造价成为难题。《规范》对此进行了创设性的规定,即在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发包人违约情形下以同时期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违约则以同时期定额计算未完工程价款再以合同总价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已完工程价款。《规范》充分考虑了合同约定价格往往低于工程定额这一因素,采取了由过错方承担合同解除不利后果的鉴定方法,使总价合同解除鉴定这一难题得以解决。
此外,《规范》对于非固定价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也采用了根据合同解除原因区分不同鉴定方法的原则,如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即需承担承包人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并赔偿承包人实际损失,承包人违约则需无权主张撤离现场及遣散人员的费用并需赔偿发包人实际损失。
3.《规范》解读之意义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草拟、签订、履行与争议解决的重要参照
《规范》的发布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与风险防控两个方面。
在纠纷处理方面,《规范》中关于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原则、方法等规定将可直接用于纠纷处理,从而规范往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规范》将此前工程造价鉴定的行业惯例及对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以行业规范的方式加以明确,更有利于统一鉴定标准并促进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在风险防控方面,《规范》明确规定各类争议如合同具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草拟与签订的过程中可适当参照《规范》中有利于己方的内容,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的,也可比照《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对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而言,《规范》的重要性不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前述司法解释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而《规范》解决了事实认定问题,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可对《规范》进行进一步的学习研究以提升自身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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